1. 目的
為了保證緊急情況下顧客的產品供應,必須對公司有可能發生的、影響生產的自然災害及人力不可抗事件,如火災、停電、停水、勞動力缺乏、關鍵生產設備失效等規定應急措施與對策,維護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
2. 主要職責與權限
2.1 行政部及其它相關部門主管負責按照本規定組織、制定並關施各類意外事件的應急措施計劃.
2.2 人事部負責水、電、臺風、水災及地震等意外情況的應急措施的確定和實施.
2.3 基建部負責關鍵設備的異常狀況的應急措施的確定和實施.
2.4 人事部負責勞動力缺乏的應急措施的准備與實施.
3. 控制內容
3.1 關鍵設備失效應急措施
3.1.1 工廠內關鍵及重要的設備、日常均按要求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且有應有的備件.
3.1.2 各類設備購買時,均要求設備銷售商提供長期維修服務,一旦出現工廠內責任人員無法排除的故障時,應立即與設備銷售商的服務機構聯系解決.
3.1.3 若設備修複需較長的時間,相關部門人員會同生產部有關人員調整生產計劃,確保不影響產品的交貨期.
3.1.4 若設備無法修複,立即聯絡銷售商,要求其提供(購買)新的設備.
3.2 原材料、零件供應短缺應急措施
3.2.1 公司要求供應商應有一定的庫存量,若遇可預知的變異(如台風、生產場地搬遷等)應提前通知並共同作出相應的對策(如准備足夠的庫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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