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营企业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案
1994年7月,W公司正式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中、美双方分别占60%和40%。公司主要从事高档建筑装潢材料的生产和销售。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中方担任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并聘任美方选派的被告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1999年3月,被告代表原告和上海一家五星级饭店洽谈装潢材料供应事宜,原告也积极筹备生产。时隔半年被告却背着原告,又以M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的另一公司的名义与买方签订了装璜材料购销合同,总标的高达200万美元,净利润30万美元。F的行为致使原告失去了重大的营业机会,累计损失300多万元人民币。原告立即召开临时董事会,以3∶2的简单多数形成决议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将其从事竞业活动所得利润收归原告所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上海那家饭店在众多的装潢材料供应商中选定了供方,他只是代办签约手续,奉命行事而已,没有什么责任,也不应赔偿损失,原告告错了对象。问:
(1)中国公司法能否作为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2)原告就第一个诉讼请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
(3)原告索赔有无限额?
(4)被告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据此是否可以免除其责任?
(5)中国公司法有无规定董事的兼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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