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
设立发行,指为设立股份公司而首次发行股票,股份公司因发行完成而设立。
新股发行,指股份公司成立后,为扩大已有的公司规模而发行新股,即增资发行。
新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共四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增加了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规定;
2、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3、放宽了对股东出资的限制;
4、取消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以登记制度代替审批制度;
5、新增董事、监事选举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6、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作出了特别规定。
区分证券募集与发行,是各国证券法一般规则。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法》及学术上均认为证券募集与发行系不同概念。依照台湾《证券交易法》,募集行为是指发起人于公司成立前或发行公司于发行前,向非特定人公开招募股份或公司债之行为。所谓证券发行是发行人于募集后,制作和交付有价证券的行为。日本《证券交易法》也采用同样态度。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条明确规定有价证券募集的定义,即指以多数人为相对人而发出的要约取得新发行有价证券的劝导。有价证券的销售即发行,是“指要约卖出或买进已发行有价证券的劝导中,以均一条件,以多数人为相对人且符合政令所定情形者”
本网下载频道的资料是由会员发布分享,仅为提供给感兴趣读者学习研究使用,不代表本站同意该文档资料的立场观点。任何人不得把本网频道的资料作商业用途,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