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于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依据,它共包括十个要素。
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主要内容
1 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以确定工厂是否具有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产品的综合能力。认证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包括对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或原材料,工厂应进行检测的项目及其频次等。
2 工厂应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文件化程序:
(1) 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2) 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3)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4)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5) 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6)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7)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8) 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9)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10)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1) 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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