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管理部审贷经理、风险经理、产品经理、客户经理、国际业务部结算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
一、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管理
1、各种融资方式的风险和防范(装运前融资与装运后融资,承兑前融资与承兑后融资,有追索权融资与无追索权融资,支持融资型与风险发散性产品,大宗商品融资与普通商品融资等等)
2、财务分析与基础交易干预结合
3、控制贸易融资资金的用途与期限及交易对手
4、建立良好的风险分散机制
5、看把握好货物和货权
6、全方位了解你的客户,做好审慎性审核
二、贸易融资产品
(一)、授信开证;
1、进口付汇名录
2、货权的把握(提单的抬头、提单的背书等)
3、保证的落实(货物的价格变动,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对货权的把握)
(二)进口信用证押汇;
1、专款专用。控制措施:押汇款项直接对外支付,不入企业结算账户
2、银行已经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如企业借单提货,银行将失去对单据货权的控制。控制措施:在银行不能完全控制货物的条件下,要求申请人借单时提供其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3、申请人占用销售款项。控制措施:对销售回款进行监管;根据合理的商品销售期规定押汇期限,一般情况不超过3个月。
(三)、进口代收押汇;
1、国外出口商未按进出口合同要求发货,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期接货,无法实现正常销售以归还银行押汇款本息。控制措施:在银行办理代收押汇对外付汇,并借单给企业的时候,需落实货物已经达到目的港口等待提货,同时货运单据上无影响申请人正常提货的瑕疵。
2、进口商提货后,不能按期完成商品销售,导致银行押汇合同到期后不能归还押汇本息。控制措施:对押汇项下进口商品的国际国内市场情况以及市场的波动进行了解,押汇客户已经与国内下家签订了订货合同、购销合同或者代理合同,完成了预销售,如有预付货款,则要求划入银行,并进行了相应监管,且作为押汇还款的一部分。
3、押汇企业改变进口商品使用用途或实现销售后挪用销售款,导致到期不能归还该押汇本息。控制措施:在企业借单提货时,企业将该商品抵押给银行并代理银行销售或处理,销售资金需划回银行监管,保证到期归还押汇本息,同时,根据商品销售的周期和特点,对押汇期限进行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
总体说来,代收项下进口押汇,单据由银行放行给企业提货,相对于进口T/T押汇,银行能落实货物的流动,但仍对货物控制能力不强,要求企业自身承受损失能力较强,能落实其他还款来源,一般情况需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二、提货担保
1、信用证项下,银行不能对不符点单据进行拒付,必须承担对外付款的责任。控制措施:提起申请人注意,将放弃对单据不附点拒付的权利;落实其他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2、销保。在取得正本货运单据后,要求申请人及时以正本单据换回银行提货担保函,解除银行担保责任后,再解除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担保措施。
总体说来,办理提货担保,银行承担确定的对外付款责任,且失去了对货权的控制,一般情况需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三、打包贷款;
1、企业履约风险。企业如不能对外履约并缮制正点单据,银行仅凭信用证无法实现收汇。控制措施:在银行有结算账户,且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结算纪录和信用记录正常,对外履约信誉好,收汇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凭信用证质押方式作担保;在银行无结算纪录,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企业,要求提供信用证质押以外的其他担保方式。
2、企业占用打包贷款资金。控制措施:控制贷款天数,原则上不超过90天,同时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30天。同时,贷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3、国外银行信用。控制措施:要求国外开证银行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所在地无政治危机和金融危机,无严格外汇管制。信用证印押相符,未限制议付等条款,无受国外进口商和开证行控制的软条款。
总体说来,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中,以信用证正本作质押,银行仅控制了企业安全收汇的一个环节,但在发放贷款之初,无法从货权上制约企业履约,因此,对于履约能力不强,在银行没有长期结算纪录,银行对企业履行对外合同无充分把握的企业,需提供除正本信用证外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四、出口信用证押汇;
1、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的资信,付款能力。控制措施:开证行或保兑银行应是国际上较大的银行(世界1000强银行以内),信誉好,所在地无严格外汇管制。信用证印押相符,未限制议付等条款,无受申请人和开证行控制的软条款。
2、单据问题。控制措施:由国际业务部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双人严格审单,审单人员需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
五、出口托收押汇;
1、国内出口商制作的单据有瑕疵,导致国外进口商不能根据单据向货运公司提货,从而影响进口商向国外代收银行赎单,使得银行不能顺利实现收汇,偿还押汇本息。控制措施:银行审单人员严格按照国际贸易统一标准和惯例进行双人审单,对单据表面影响进口商提货或者对银行控制货权控制有影响的因素向押汇申请人提出,并要求其修改,否则不予办理。
2、出口货物有问题,导致客户不能提货,影响国外客户付款赎单。控制措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充分的调查,企业没出现过产品质量方面的任何问题及合同履行上的不良记录。
3、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国外进口商不愿意付款赎单。控制措施:放款前,银行需对出口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以及市场的波动有一定的了解,对价格波动较大的产品,需按相应比率扣除一定折扣后押汇。
4、国外进口商由于其他问题不能付款赎单。控制措施:调查出口商资信情况及进出口双方以往的结算纪录,与该出口地银行建立1-2家业务代理行,请求其在合同项下进口商不能支付货款时代银行联系当地其他进口商。
5、在远期承兑交单的条件下,国外进口商在做出承兑后即可向银行提取单据并凭以提货,到期可能出现该进口商不履行承兑项下义务,影响银行顺利收汇以按时偿还银行押汇本息。控制措施:必须通过对国外进口商资信进行相应调查,在与国内出口商交易中无不良贸易纪录,无拖欠付汇的情况发生;如必要,可要求企业向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
六、汇入汇款押汇;
企业在银行办理押汇获得资金后,将货物另行处理,不能实现正常出口收汇以偿还银行押汇本息。控制措施:要求企业将相应出口单据正本交银行,由银行以企业的名义将上述货物单据正本邮寄国外进口商。
1、国外进口商信誉不佳,收到货物后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或不足额付款。控制措施:可查询进出口双方的交易记录,同时,可通过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查询或向国外代理行发出征信函。同时,可要求申请人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
2、国外客户按照合同付款,但款项通过其他银行、而非通过银行直接划给了押汇申请客户,银行不能控制该资金,客户挪用第一还款来源。控制措施:在客户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中要求约定银行作为出口方的收款银行;银行在以出口商名义邮寄单据给国外进口商的时候,附上以银行作为出口商账户银行的相关资料。
七、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押汇;
出口商投保中国信保相应的险种,可以在华夏银行免担保办理信用证项下、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业务;
在提供有效担保或符合华夏银行信用放款条件可以在银行办理汇款(货到付款,即赊销O/A)项下的出口押汇。
八、福费廷。
落实包买银行。控制措施:银行在收到包买银行划入的相应汇票资金后,扣除银行贴现利息后入企业结算账户
三、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
1、进出口企业的评级
2、评级在国际贸易融资中的运用
孙天宏,国际结算和融资方面的专家,英语专业毕业,江苏大学经济管理在读研究生
他1992年加入中国银行从事国际结算,1993年任中国银行某分行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04年任镇江市商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09年2月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经手处理的业务达100多亿美元,通过国际商会、国内外法律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达80多期。成功处理与国外银行、进出口商的纠纷达1000多次。撰写的文章和案例在各种报纸、刊物达20多篇。多次参加中国银行和其他行举办的业务探讨,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撰写的《国际结算与融资的纠纷及其处理》一书去年由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发行,是我国第一本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国际惯例与法律相结合、涵盖所有国际结算惯例的书籍。撰写的《贸易融资产品设计及市场营销》已与上月完稿,递交中国金融出版社,预计今年出版,是我国第一本本外币信贷产品创新类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