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公司发展,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区域内和在区域外从事公司的各生产部和各职能管理部门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度,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五条 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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