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計畫資金之募集,資金的提供者主要以計畫產生之現金流量作為本息支付或投資報酬之來源
對發起人或借款人無完全追索權
(因此又稱有限追索權融資)
複雜的融資及風險保障安排
技術與經濟的評估非常重要
潛在風險大但報酬亦高
計畫由一個與發起人分離的獨立個體所有
計畫個體的營業活動範圍有嚴格限制
計畫個體需擁有獨立營運的各項權利
融資人擁有計畫所有的資產與權利的第一順位求償權力
融資人充分瞭解並接受計畫的風險或計畫風險已被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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