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外资性质分设的两套税法,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非常必要。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较多的区域性
优惠政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
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战略要
求,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必要统一内外
资企业所得税,调整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格局。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企业平均实际税负远低于法定名义税率,削弱了法定税率的意义;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
,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 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需补充到税法当中去。形势的变化,需要对税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
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
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
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
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
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
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
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
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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