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填制会计凭证,可以及时、正确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为登记账簿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核,可以监督和检查各项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从而有效地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通过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可以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强化他们的责任感,从而有利于考核他们的业绩,有利于加强单位内部经营管理上的责任制。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依据。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
原始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和凭证的编号
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其中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数量和金额
填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签章
自制原始凭证
一次凭证
累计凭证
记账编制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
凭证所填列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必须符合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
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签名盖章,外来原始凭证还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的公章。
凭证要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文字和数字以及填写的格式要规范,不得随意简化和省略。
凭证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在凭证填写发生错误需要更改时,应用划线更正法更正。
各种凭证都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查考。
各种凭证应按规定的程序送交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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