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对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人力资源总监、主管;劳动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企业法律顾问、劳动法专业律师;劳动法爱好者
劳动争议新规新释、处理技巧及劳动用工管理与防范实务
课程类别:劳动法规培训课程
开课时间:2009-11-20
课程用时:1天
讲课语言:中文
开课地址:广州大道北193号广州新达城广场南塔7楼
费用:同一单位一人参加800元,2人参加每人600元
赠送:梁硕南老师主编,中国劳动人事网和劳维集团网主办的《劳动人事法律指南》专刊共7期。
参加对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人力资源总监、主管;劳动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企业法律顾问、劳动法专业律师、劳动法爱好者。
协办单位:
主讲嘉宾:郑建中,劳动法专家,资深培训讲师,中山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法官职涯10多年,历任审判员、庭长等职。主要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擅长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人身财产损害、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被树为审判骨干力量。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扎实、全面;勤勉敬业,善于钻研,作风稳健、缜密、务实,富有强烈的责任感;办案技巧灵活,业务技能精湛,实务经验丰富,处理问题针对性、说服力和实用性强。执业企业法律顾问多年,精通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潜心分析研究劳动争议纠纷的防范和处理;特别胜任企业法律顾问和劳动人事管理顾问。在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员工跳槽防范管理、违纪处理、裁员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用工成本控制、劳动争议预防及应对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才能和丰富的经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增强企业防范意识。结合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例,融理与法于一体,并发表《专家说法》等劳动法专业文章。
课程简介:
课程简介: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先后施行,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出了一些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并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和程序衔接的困难。为此,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法院和仲裁机构适时出台了有关指导性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专门为用人单位制定了《劳动合同指引》和《订立劳动合同的说明》;2009年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二000年至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以往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汇编整理的基础上制定了最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使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有了相应的参考标准……。
本课程针对劳动争议新规新释的内容、原则和精神,结合企业特别关注的有关劳动争议及用工管理问题,注重实务操作,以解决企业实践中困惑无助的处理技巧,有效避免、防范法律风险和减少、降低用工成本!
课程大纲:
一、有关劳动用工管理与法律责任防范的实务操作
1、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有哪些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哪些规章制度应依法制定?如何防范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3、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使用自己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如何避免因订立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订立劳动合同的利弊分析及其如何防范各种法律风险?
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6、劳动者主张支付加班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进行有效抗辩?
7、如何避免无效劳动合同及其产生的法律责任?
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关规定?
9、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主张其承担责任?
10、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要求提供哪些资料?可以避免哪些法律责任?
11、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有哪些承担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防范该赔偿责任的损失?
12、用人单位发包业务应当如何避免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损失?
二、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相关问题的处理与应对
1、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新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关于举证责任的新规定。(哪些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和提供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后果是什么?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应当如何保留有利的证据材料?)
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应诉和抗辩理由。(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由谁负举证责任?对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4、关于劳动争议管辖的新规定。(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选择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5、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新规定。(因劳务派遣和个人承包经营发生的劳动争议,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6、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新规定。(何种情形,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时效重新计算还是继续计算?)
7、关于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或逾期受理的救济途径的新规定。(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关于仲裁审理期限及逾期裁决的救济途径的新规定。(仲裁审理期限是多长?逾期未裁决的,当事人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关于一裁终局及其救济途径的新规定。(哪些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何救济途径?)
10、广东、上海、深圳等省市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新规定
11、各类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技巧
12、《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发生的新型典型劳动争议案件评析,并现场解答有关劳动用工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主讲嘉宾: 郑建中,劳动法专家,资深培训讲师,中山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法官职涯10多年,历任审判员、庭长等职。主要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擅长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人身财产损害、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被树为审判骨干力量。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扎实、全面;勤勉敬业,善于钻研,作风稳健、缜密、务实,富有强烈的责任感;办案技巧灵活,业务技能精湛,实务经验丰富,处理问题针对性、说服力和实用性强。执业企业法律顾问多年,精通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潜心分析研究劳动争议纠纷的防范和处理;特别胜任企业法律顾问和劳动人事管理顾问。在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员工跳槽防范管理、违纪处理、裁员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用工成本控制、劳动争议预防及应对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才能和丰富的经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增强企业防范意识。结合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例,融理与法于一体,并发表《专家说法》等劳动法专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