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个事情概括起来有三点:
第一、没有价格欺诈性
第二、不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第三、它属于超前、又不违反任何法律的事情,还能创造额外的收入,这样的事情你觉得我们该不该去做呢?
我们可以首先从”电子商务的定义”来理解关于法律的问题:
电子商务是以“电子”为手段(电子是无形的) ,以商务为主体,将原来传统销售和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何为传统销售渠道:广告商、中间商、代理商、批发商等。购物渠道呢?即是:通过广告和店铺购买。电子商务的定义在告诉我们将这两者都从网下移到互联网上来,即不需要这一系列烦琐的中间环节了。)打破国家和地区有形与无形的壁垒,(何为无形的壁垒:即人们20世纪陈旧的观念和经验等等。)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20世纪全球化的概念就是在全世界设分公司、工厂和代理商,广告打到全世界去。而今天一个家庭作坊,只要一上网既刻就是面向全球的市场了。)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无形化”又是一个新概念,那就是看得见,摸不着,这是互联网的特性,其中以电子为手段,打破有形、无形的壁垒,全球化、无形化等等,都在告诉我们各国家20世纪的法律是无法制约互联网的发展的。)
再以互联网国际公约进一步分析:
“任何国家和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理由都不行)干涉和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为什么?因为电子商务是属于全人类的,他不属于任何国家,谁要干涉它就是在阻碍全人类的发展进程。
互联网的法律就是要打破20世纪各国的经济、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使全球贸易自由、全球经济一体化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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