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的培训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以达到培养和造就一流的管理人才、一流的技术人才、一流的市场人才,从而创办一流企业的目的,并建立有效的约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业务水平、文化素质及综合竞争能力,改善员工的知识结构,统一员工的思想和认识。
第三条 员工培训分为新员工入职培训、提高培训、项目培训、计划外培训。员工既有接受培训的权利,也有培训他人的义务。
第四条 管理人员(处级或经理级及以上干部)每年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20小时;员工每年培训时间不得低于96小时。
第五条 员工的培训情况将存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其受聘、转正、晋升、加薪、年终考核及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不参加培训或时间不足的员工作为每年下岗比例人员的首选。
第六条 本规定用于所有公司级的培训过程控制。
第七条 培训主管负责年度计划的制定、培训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培训组负责协助培训课程的设置,及公司级培训项目的
组织和准备,并对各培训项目的进度和完成情况负责。
第九条 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对培训过程控制、调整或计划变更的
审批。
第十条 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查、批准所辖区域内的内部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审批全集团的送外培训项目及年度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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