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 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
(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这些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也称出口企业,它们经过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批准,享有独立的对外经营权,它们包括中央和地方的专业外贸企业、工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及私营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委托出口的企业是指将货物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身承担出口货物盈亏的企业,这部分企业有的是本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或其他企业,有的是本身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其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除上述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税外,其他非生产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这是对一般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进行进出口贸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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