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申请主承销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近3年在股票的首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低于3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6次;
近3年连续赢利;
有10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业务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应没有在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2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公告的信息与中国证监会所核准的内容有不同。
主承销商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时,承销商为取得股票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故意囤积或截留;缩短承销期;减少销售网点;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承销商以提供透支、回扣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承销商进行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名义上是承销商,但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或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
问题2:(续)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承销商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有关审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
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及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参与所承销股票的私下交易,或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
证券经营机构透支申购股票,为客户进行透支申购或为客户融资申购股票。
包括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在内的所有证券承销机构,在其承销股票的发行过程中直接或变相以其他认购人的名义申购自己所承销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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