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公司法人单位的财务总监,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非公司法人单位,其他经济成分法人单位的财务总监可参照执行。
2、实行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委派或市财政局委派的财务总监可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财务总监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基本职责是:向董事会负责,为其财务会计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接受监事会对财务会计工作的质询和检查;在经理层履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讨论有关财务、会计等事项的会议时,应事先作好准备。如有必要,可提出书面意见交董事会。
财务总监根据监事会要求,事先做好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检查和质询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应事先做好书面准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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