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P200)(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参照执行)。
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工业企业法人中,按新的中小企业标准,小企业占工业企业法人总数近95%;小企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
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HOW??)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可再转回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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