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历经四次审议,最终尘埃落定,于2007年6月29日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原劳动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配套规章和政策,但12年多的实践证明,劳动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一些条款已经不合时宜;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等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制订一部全国统一的劳动合同法,成为现实中的迫切需要。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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