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有、外资、合资、民营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行政部、法律部、人事劳资部、工会及负责劳动关系的专业人事;及人力资源研究的专业人士等。
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际,实施细则草案以于5月8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加紧制定当中,实施细则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及有争议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出台,将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而另一部《社会保险法》草案已完成,等待送全国人大审议。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也将随之出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此,我中心决定于2008年5月-6月在北京市、大连市、郑州市、贵阳市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解析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规定”高级研讨班。希望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积极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现将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
1、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新规定。2、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3、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4、哪些情况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新规定。
5、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新规定。
6、关于合同期、试用期的新规定。
7、关于劳动关系建立和办理用工手续的新规定。
8、关于服务期、出资培训与违约金、赔偿金的新规定。
9、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
10、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新规定。
11、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
12、关于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合并、分立的新规定。
13、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14、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15、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16、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新规定。17、关于单位发包、个人承包用工的新规定。
18、关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新规定。19、关于办理退工手续的新规定。
20、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规定。
21、关于劳动者依法解除、违法解除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22、关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新规定。
2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性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
24、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相关手续的新规定。
25、关于监督检查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的新规定及其对企业劳
动管理的影响。
26、关于新法与旧法过渡、衔接和新法施行时间的新规定及其对企业劳
动管理的影响。
(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若干问题:
1、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争议预防策略2、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及定性。
3、新《司法解释草案》与《劳动合同法》内容协调与衔接。
4、新《司法解释草案》理解与适用及纠纷案件认定与处理。
5、目前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和案件管辖。
6、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举证的特殊要求。
7、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不属劳动争议的、法院如何处理。(2)劳动争议发生日如何确定?如何认定60日的申请时限?何种情况属申请期间断?(3)用人单位承包经营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4)司法解释规定哪些情
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不一致的,法院如何处理?
(6)用人单位内部制度、员工手册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应以
哪个作为仲裁或诉讼依据。(7)生效的仲裁裁决何种情况下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争议如何解决?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及重大规定与变化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的新规定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的新规定
3、因除名、辞退等处分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的新规定
4、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的新规定
5、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争议的新规定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的新规定
7、劳动调解、劳动仲裁、申请撤销裁决的新规定
8、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预防劳动争议
9、日常管理中的劳动争议证据收集技巧及风险预防
(四)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制作技巧与风险防范(此内容为附
加课程,将由著名劳动合同法律师亲临授课)
、研修时间和报名办法
2008年5月23日至5月26日在北京市(5月23日全天报到)
2008年6月13日至6月18日在辽宁省大连市(6月13日全天报到)
2008年6月20日至6月25日在河南省郑州市(6月20日全天报到)
2008年6月27日至7月2日在贵州省贵阳市(6月27日全天报到)
请参加研修的学员在开班前将报名回执(见附件)填好后传真至我中心。
研修班报到的详细地点及乘车路线,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另行通知!
五、研修费用
研修费每人1600元(含学习费、资料费、办证费等)。研修费可以通过
银行汇款或报到时交付现金。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邹 杨: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大连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电视台
法治频道常年特邀佳宾。现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
刘军胜:国家劳动部工资研究所,劳动法专家。
范战江: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副会长、秘书长。著名劳动法专家。
原国家劳动部劳动仲裁处、劳动争议处处长。
金英杰:《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每期研修班从以上专家中选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