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知識而享有財富的年代。
土地與資本的擁有者,如果不能與擁有高度知識及技術的勞力相結合時,其創立的企業不但沒有競爭力,甚至可能無法存活。
設計良好的員工認股或技術股取得制度,可讓這些員工有機會享受到自己創造出來的價值與財富,承擔並享受公司經營的損益,從而維持員工對所服務之企業的凝聚力,並避免因員工的流動與跳槽而衍生出更強的競爭者。
技術股的定義
廣義:泛指企業對於擁有企業所需知識或技術的人員或外部顧問,提供無償或有償(但低於市價)的股票或認股權,使其得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狹義:直接以技術(包括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價,換取公司的股票。
受領技術股的條件
移轉一定的權利給公司,例如專利權、營業秘密、圖說,通常是智慧財產權的性質居多。
服務一定的期間,並有相當的競業禁止的約束。
公司營運達成一定的目標,例如營業額、獲利能力、上市上櫃。
於民國九十年公司法修正前,公司法中關於以公司所需之技術作為出資或讓員工持股的工具相當有限。
技術出資(舊公司法§131Ⅲ、§272)
現金增資時提撥一定比例供員工認購新股
以員工紅利方式發放新股
在公司法修法前,國內技術出資以及員工認股的法源,常常必須求諸於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規,譬如證券交易法、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科學工業園區設置條例,或者是在業界實務上另行以契約的方式,由大股東或投資人提供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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