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是公文主旨及内容的高度概括。字体略大于正文。
位置:间隔横线下方适中位置。
组成: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要素。形式有:
1.规范式:三部分,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用于重要、庄重的公务。(下方可有时间(如决定),这时无主送机关和落款)2.灵活式:
(1) 两部分:
一是“发文机关+文种”。
以上标题下面可加题注(用以注明法规性公文、经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或重大的、周知的公文产生的法定程序和时间)。带发文机关的标题下面如写题注,则须用圆括号。这里要特别注意:一是不再写主送机关,二是文后不再写发文机关及发文时间。)
二是“事由+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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