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凡是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公文。
②凡是可以用办公室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部门公文;可以用便函解决的问题,不发正式公文;可以用电子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纸质公文。
③除有特别规定的外,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业务问题的,可以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行文,不必经政府转办。
④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纪要、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工作部署等,一般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或者转发。
⑤上级的公文,如需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一律将原件翻印下发;确需本级、本部门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2、下级机关应当向直接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报告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并注明理由。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3、各部门需要请示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2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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