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收入水平;
对关键员工进行长期激励,保证此类人员在AEPC1的稳定性;
为主业的正式改制做好组织准备;
为主业正常运作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持;
为辅营业务未来的长远发展做好组织准备。
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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