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亦称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或国际间共同制定我国参加并认可,强制执行,为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
其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限制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保护和改善人类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积极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环境权(公民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2)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4)协调发展
(5)可持续发展
(6)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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