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的劳动法将开始实施,想了解新劳动法内容及相关问题以及跟旧劳动法的区别者请进入。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说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企业也要通过完善用工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说明】
1、不能招用未成年工,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需经特殊程序。
2、非劳动关系,如雇用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说明】
(一)、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的一种合意,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劳动者一方应是其本人,尽量不能由其他人代签;
(二)、劳动者必须对自己向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要自负可能的不利后果。
(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即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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