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财政收入体制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以税收为主体、以法律为基础、分配职能得以强化、所有财政收入纳入预算、规范的财政收入体系。这是公共财政收入体制的一般性要求;同时我国作为国有资产存量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随着国有资产从一般的竞争性领域退出,国有资产变现应该根据完善的法律法规纳入财政收入体系。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理收益也应该通过法律给予保证。这些决定了我国公共收入体系的特殊性。
改革开放前,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企业利润上缴,企业收入一项占财政收入的50%以上。例如:1978年我国财政收入总额为1132.26亿元,其中企业收入一项为571.99亿元,而各项税收收入和其它收入分别为519.28亿元和40.99亿元,而进入90年代后,1990年到2001年12年间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平均在95%以上。就是税收体系而言,当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即由多种税系的多个税种组成国家的税收体系。复合税制由于税种多样,各司其职,主税、副税相互配合,通常能够充分发挥国家税收应该具有的各种功能,如筹集资金、收入分配、宏观调节、经济控制等。复合税制的形成,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财政开支不断扩大有直接关系。在复合税制下,按照“经合组织”依据不同税基对税收进行分类的方法,目前各国的税收体系,即形成各国政府财政收入主体的税收结构,可以大致地划分为四个大系,即所得税系、货物税系、财产税系和社会保险税系。
所得税系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法定纳税人个人的工资、利息、租金、股息等收入为税基,公司所得税以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的利润为税基。所得税通常实行累进税率,这在税负担分配上,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短期内税负担转嫁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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